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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3 10:47:49 作者:原创 阅读量:163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至2020年,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较大发展,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发展原则。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4、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变化和幼儿就近入园原则,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城镇按每5000—10000人建设规模适当的幼儿园,并依托小区建园,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合格标准的中心幼儿园,以村为区域建设简易标准幼儿园,居住分散的村或村民小组,应按有关标准设立幼儿教育点、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或建设合格标准的联村幼儿园。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实行城乡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到2015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数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城镇公办幼儿园要以街道和社区为区域规划和建设,农村乡镇、村要形成公办幼儿园的网络体系。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要明确其公益性质。严禁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适当补贴保教费。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6、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当地政府要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给予经费和政策性支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园。

7、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城区旧城改造和居住小区建设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与居住区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其通过举办分园、托管薄弱园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探索交流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合共建机制,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9、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省本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实施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支持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市州、县市区也应设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

10、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设施配备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

11、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关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1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政府要资助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3、各级政府要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14、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制度。

15、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地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16、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进一步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师范专科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多种途径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健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17、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主办单位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署聘用合同。要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逐步达到同职级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落实科学保教观

18、用科学保教观指导学前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学前教育理念。幼儿园要坚持保教并重原则,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要注重幼儿安全和习惯养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19、加强幼儿园与家庭、村镇、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能力。

20、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定期对全省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进行审查,推选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和我省实际的版本,供各地幼儿园选用。鼓励幼儿教师利用乡土自然资源,开发地方和园本课程,制作教、玩具及活动器械,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六、强化监督管理

21、完善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地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指导、扶持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共同发展。

22、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均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园许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履行审批职责,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应当取得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估报告。各地要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不够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服务范围的依法查处,确保规范运行。

23、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物价部门要对社会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要将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乱收费。

24、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幼儿园向保险机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幼儿园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幼儿收取。提倡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5、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列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卫生保健工作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七、积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6、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2011—2013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3年向社会提供194.49万个幼儿教育学位,使全省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2%,基本满足群众学前教育入园需求,有效缓解“入园难”。三年行动计划由省政府领导,市州政府统筹,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27、实行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基本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和新增学前教育学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分类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制定三年用地规划。要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用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凡改作他用但产权仍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在有建园需求的地方,应依法收回用于举办幼儿园。村级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利用富余教育资源或其他公共资源举办。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2011年底前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尽快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价格管理部门牵头,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综治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园车管理办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家庭教育实施办法,开展早期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28、落实学前教育年度建设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落实配套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