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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8 17:24:46 作者:原创 阅读量:4857

 

衡教社〔2005〕07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和审批

    第一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办学许可证。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予批准举办。

    1、 举办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衡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办学章程、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举办者个人资质证明及简历。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1)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2)属租房办学的须提交租房协议书,且租赁期须在五年以上。

    4、属于联合举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款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查看,对照有关条件和要求,作出决定,写明审查意见。

同意筹设和开办的,发给批准书。不同意筹设和开办的,应当向举办者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经过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进行年检评估和不定期检查。年检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其办学资格。

    二、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和收费

    第七条 正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可在招生许可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学业期满后,具有同公办幼儿园幼儿同等的升学权利。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请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师工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民办幼儿园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和社会发展统筹规。                                          

    第十一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座落在县(市)区的民办幼儿园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可由市教育局审批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地对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督查和检查,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每次评估结果要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幼儿园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民办幼儿园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和交流。

    第十五条 各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应纳入幼儿园财务统一核算,幼儿伙食费(点心费)必须专款专用,定期向家长公布。幼儿园全部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审批机关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教师花名册、幼儿花名册及其它统计表册,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加快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各乡镇教育行政机构集中精力,支持办好一所高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作为本乡镇的中心幼儿园。

    四、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和教学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按年龄编班,可办成大班、中班和小班,不得举办学前班。农村幼儿人数少,也可将不同年龄的幼儿混合编成一个班,进行分层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幼儿和教师指导用书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课程设置应符合幼儿的年龄和身心特点,幼儿园教学应以游戏为主,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幼儿教学小学化倾向。要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两小时,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对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和举行升学考试和检测。

    五、民办幼儿园的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预案,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幼儿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教师责任感。严禁幼儿背手上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保安和门卫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实行家长凭接送卡接送幼儿制度,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园内,防止幼儿走失。

    第二十八条 必须保证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安全牢靠。幼儿园必须有坚固的围墙,幼儿床铺必须有挡板;窗户、阳台和游泳池、水井都必须用栏杆防护隔离;厕所必须防滑且有扶手;幼儿大型玩具、设施设备不得有尖角和裂缝,并要经常检查维修。

    第二十九条 所有危险品如刀、剪、电扇、火、电等均应置放在幼儿不能自取或触摸的地方,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十条 做好防水、防火、防电工作,对用电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巡检。禁止幼儿私自下水洗澡、在园内生火和触摸电源。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必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健全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加工操作间相对独立,食堂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制度和登记制度,对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审查,确保来料可靠。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把好食物的采购关,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档案。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严禁将腐烂变质的食品流入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精心组织好幼儿的一切活动,幼儿游乐和活动时,教师都必须在场看护,以确保幼儿活动安全。组织幼儿外出活动,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持证上岗。幼儿入园必须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在园幼儿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幼儿必须使用专用的毛巾、碗筷、杯子,一人一杯一巾,坚持每天消毒,保证幼儿饮用开水。根据防疫部门的要求,积极做好卫生防预工作。 保证室内干爽、通风、通光、保暖。

    第三十四条 加强幼儿接送车辆的管理。配备接送车辆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接送制度。幼儿接送车辆必须是9座以上的空调车,使用年限在五年以内且经交警部门年检合格;驾驶员持有B照以上驾证,具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证照齐全;接送车必须投保车身险、乘坐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定期保养维护。接送时必须随车配备2名(不含司机)以上工作人员,接送车辆不得超载和超范围行驶。

    六、民办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仿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执行。



衡 阳 市 教 育 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衡阳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衡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舍和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场地相对独立,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适合幼儿年龄特点。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无污染;周围环境无危险、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严格控制幼儿园办学场地楼层高度,三层一般不作为教学、幼儿活动和生活场所,四层以上不得办班。不得使用居民套房举办幼儿园。

    2.具备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洗衣房、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设施。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等。

    活动室每班一间,室内必须通风干燥,光线充足(采光系数一般要达到1:5),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⒈5—2平方米。寝教合用的应达到3平方米以上。

    寝室:全日制和全托幼儿园都应配备寝室,并与活动室、卫生间配套,室内通风干燥,一人一床。

    卫生间,城镇幼儿园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内设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等,幼儿洗手处水龙头不少于5个。农村幼儿园的卫生间要有满足幼儿需求的大小便槽和盥洗池等。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医务保健室、值班室、传达室、贮藏室、教工厕所等。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会计室、教师办公室等),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医务保健室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应备有常用的幼儿卫生保健器械、卫生消毒用品、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用药及用品等。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室、洗衣房等。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城市幼儿园厨房还要有配餐间和烧水间。合计使用面积城市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20平方米。厨房要有防鼠、防蝇、防蚊设施。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8平方米。

    3.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生均使用面积城市应达2—4平方米,农村应达1.5—3平方米。

    4.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大型玩具5件以上,室内玩具城市人均5件以上(包括自制玩具),农村3件以上;图书城市人均10册以上,农村5册以上;订购5种以上幼儿教育专业杂志,教师教学辅导资料100册以上。

    5.幼儿园应配备消防设备和防暑防寒设备。

    6.接送幼儿的车辆要有公安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                 

并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二、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关于幼儿园的编制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能胜任本职工作。

    2.身心健康,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理障碍或其他明显残疾。城市幼儿园的保安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园长必须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三个班以内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六个班以上设园长二人,十个班以上设园长三人。

    4.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城市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⒈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幼儿园适当增加。

    5.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一名医生,幼儿超过200人增加1人。

    6.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配备标准:三岁以上班,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三岁以下班,每班配2人。寄宿制幼儿园适当增加。

    ⒎ 炊事员: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配备标准: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酌减。

    ⒏ 财会人员:幼儿园应配备专(兼)职会计和出纳各1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培训。其它人员酌情安排。 

    三、幼儿园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师资培训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2.经费由举办者筹措,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幼儿园的开办和经常性开支。

    3.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百分之二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添置玩教具、图书及其它保教设备。

    4.建立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教育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班额

    一般情况下,小班每班不超过25人;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每班不超过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