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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8 17:37:40 作者:原创 阅读量:4738

为了及时妥善处置本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的紧急情况,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处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为衡阳市教育系统防范和应急处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紧急情况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一、类别及等级划分

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公路、铁路、空中、水上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恶性群体事件、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干旱、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学校(幼儿园)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


(二)重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紧急情况:


1、师生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2、师生一次重伤达5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师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县(市、区)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市直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


1、铁路、空运、水运事故造成师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原因发生一次师生死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3、一次造成师生5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二、工作目标


1、防止不良事态的蔓延扩展;


2、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3、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三、机构和职责


市、县教育局分别设立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基础教育科(股)、职成科(股)、计财科(股)、高教师范科(股)、社管科(股)、宣法科(股)、体卫科(股)、纪检监察室、招生考试管理处和勤工俭学管理站、教育技术装备站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分析教育系统的不安全因素,研究和制定预防方案,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的预报和可能成为不稳定因素事件的发展动态并及时通报;


(三)组织力量快速处置各类紧急情况,做好临场指挥和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和发布信息。市县两级教育局各科(股)室要在当地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安全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协调各科(股)室对紧急情况的处置。基础教育科(股):参与处置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股):参与处置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组织人事科(股):参与处置教师因经济、政治待遇、职称评审、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的集体上访等紧急情况。计划财务科(股):参与处置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饮用水、锅炉管道和电网线路等方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纪检监察室:参与处置因学校教师工作失职或违纪违法等方面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高教师范科(股):参与处置教师培训和教师进修学校以及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体卫科(股):参与处置中小学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卫生事件。社管科(股):参与处置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宣传政策法规科(股):组织紧急情况处置的对外宣传,提供处置紧急情况的法律和政策服务。招生考试管理处:参与处置招生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紧急情况。教育技术装备站:参与仪器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勤工俭学管理站:参与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


四、防范与应急准备


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一)加大防御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干部、师生和学生家长了解防御自然灾害的预案要求,做好防御自然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法制意识,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妥善处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排忧解难。定期开展排查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工作。


(四)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1、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预防处理预案,形成联系畅通、指挥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交通工具和应急资金、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工作。


3、定期组织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小分队进行各项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处置原则


紧急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自救为主、各方配合。


六、报告程序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学校(幼儿园)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2小时内上报市教育局。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县(市、区)教育局应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在向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市教育局报送。市教育局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各地各类紧急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真实,不得漏报、瞒报、谎报。报告的内容为: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事件)的简要情况;死亡(含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应急处置


(一)处置紧急情况纪律要求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人员须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并视情作出指示,指导救援工作。


2、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领导如遇有会议或其他公务活动应立即停止,不在当地,一时不能赶到现场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回,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二)紧急情况的分类处置


1、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在当地政府领导、指挥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2、对影响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及多部门、跨县(市、区)影响重大的事件,在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进行处置。


3、对群体性骚乱、冲击校园;重大群体性学生械斗;师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恶性事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4、“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进行处置。


5、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配合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6、师生群体性上访、越级来市或赴省赴京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会同信访部门进行处置。


7、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会同建设部门进行处置。


8、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会同交通、交警部门进行处置。


9、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处置。


10、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紧急情况,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置。


11、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紧急情况,在抗灾指挥部、防洪抗旱指挥部等机构统一指挥下处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2、重、特大紧急情况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根据市、县(市、区)领导指示,协调确定的牵头部门进行处置。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领导任总指挥(上级领导到场后立即调整),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其具体职能为: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料。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机构可视情况设立现场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和险情排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场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组(负责事件新闻报道的起草、把关工作)等具体职能小组。


(四)建立紧急情况新闻发言人制度。


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好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会,进行准确的信息发布和正确的舆论引导。未经新闻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避免报道失实。


八、善后处理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中毒)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幼儿园)稳定。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九、调查与结案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事件)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重特大事故(事件)的调查由市级组织进行。事故(事件)调查组向发生事故(事件)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取证、索取有关材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的给予积极配合,无保留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调查组要求的其他资料。由省、部级组织调查的重、特大事故(事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抽调力量,协助进行各项调查取证工作。重特大事故(事件)的结案工作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进行,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十、奖惩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学生和教职工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紧急情况,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紧急情况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以及不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紧急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领导干部未及时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五)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导致紧急情况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预案由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